业绩考核得分=[(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数-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数)÷重点产业集群内最高企业增加数×15%+(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就业人数-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就业人数)÷重点产业集群内企业最高新增就业人数×15%+(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实现销售收入)÷重点产业集群内企业最高新增销售收入×35%+(当年产业集群内企业上缴工商税收-上年产业集群内企业上缴工商税收)÷重点产业集群内企业最高新增上缴工商税收×35%]×75+核心竞争力[有研发中心得1分(省级以上得2分)+生产工艺和装备处于全国先进水平得1分(世界先进水平的得2分)+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得0.5分(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得1分)]。
(二)产业集群工作考核得分。根据集群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公共平台建设、园区建设、服务机构建设和政策环境等方面进行考核。所占分数分别为5分、5分、4分、3分和3分。工作考核得分为:
1、集群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满分5分。制订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得2.5分,认真组织实施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得2.5分。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分5分。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得2.5分,公共服务平台为集群内企业提供服务2.5分。
3、园区建设,满分4分。园区基础设施完善得2分,集群主体企业在园区聚集得2分。
4、组织机构健全,满分3分。成立产业集群指导机构,及时掌握提供产业集群发展动态,报送产业集群统计报表,得1.5分;建立产业集群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得1.5分。
5、政策环境,满分3分。制定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政策措施得1.5分,服务环境好、无投诉得1.5分。
第十一条 省经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对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给予相应奖励扶持。对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资格。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要求,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调整名单。
第十四条 申报。对拟进入重点成长型的产业集群,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经委(经济局)根据上述条件和要求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省经委。申请材料包括:关于×××产业集群进入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的请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申报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