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编制节能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启动重点企业与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二十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全区冬季缺水使得电站发电动力不足,用电负荷季节性波动过大,尤其是冬季最大负荷过快增长等原因,导致全区阶段性电力供应紧张。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切实搞好电力供需紧张期间电力调度工作。
(二十五)切实搞好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进全区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等制度。
(二十六)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二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水资源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培养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工作队伍,切实开展好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到2010年末,力争完成拉萨等五地(市)环境监测站建设。
七、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快全区节能减排立法工作,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开展节约能源、循环经济等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工作。抓紧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排污许可证等管理制度。
(二十九)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