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八)加强与内地各省市的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内各省市科技合作,积极引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推进全区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的科技合作。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市)、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市)、本部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能规划。
  (二十)制定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节能减排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县(市、区)、重点企业(行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二十一)实行建设项目能耗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严格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严格矿产开发前期核准或审批制度。根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商务部第13号令)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第57号令)等国家现行投资政策的有关规定,限制外商投资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重要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及其他产业领域。
  (二十二)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和考核体系。各地(市)、相关部门应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对高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用能情况,以及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行业指导意见、有关量化指标等执行和落实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同时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逐步建立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