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医临床医疗重点学科建设。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群建设。新创建2个市级中医临床医疗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争取4-5个中医临床医疗重点学科(或专科专病)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建成辐射全市的重点专科专病不少于4个,每县(区)辐射当地的重点专科专病不少于8个。重视发挥各级综合性医院中医科的作用,在综合医院中创建省级示范中医科2个,鼓励创建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
(四)中医科技创新。在中医治疗不孕症、肝病、肾病、肿瘤、骨伤、针灸、腰腿痛以及医院特色中药制剂的深度开发利用上取得较大进展;开展各类中医药科技项目15项,争取省级4项、市级6项、县级4项;向基层推广6-10项中医适宜技术;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整理继承工作。
(五)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积极开展“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各县区均达到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标准。按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完成中医科、中药房建设任务,建成5个省级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基本形成县、乡、村三级农村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乡镇卫生院中医药覆盖率达到100%。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体系,加强中医医院中医急诊协作网络和中医医院急诊科的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领导,贯彻实施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以及《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2号)等精神,主动承担起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的责任和任务,将中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市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的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领导小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创建工作,切实解决一些能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
(二)部门配合,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严格执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标准,共同推进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创建工作。卫生部门作为创建工作的主要实施部门,要对中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经常性开展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医工作的投入,中医事业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事业经费应达到或高于卫生事业费的10%。人事部门要重视中医药人才培养、使用、晋升等,特别在培养高层次中医人才和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为中医药人才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科技部门要积极实施扶持政策,对中医科研实行“优先立项、优先资助、优先奖励”的三优先政策,形成重视、支持中医科技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中医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重视中医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大推广适宜中医技术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督、文广新闻、规划与建设等部门均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