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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比照项目相关规定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配套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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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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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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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专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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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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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补助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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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
│                    (盖单)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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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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