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比照项目相关规定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配套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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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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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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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专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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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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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补助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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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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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
│ (盖单)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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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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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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