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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函〔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和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设立“湖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鼓励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文化产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中介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

  (1)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2)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3)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4)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

  (5)“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2.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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