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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招管委〔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处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州市招投标市场建设实际,制定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处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在湖州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包括市本级及吴兴区、南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市内、外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咨询单位、评委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建筑、水利、交通等各专业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对不良行为追溯至2004年1月1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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