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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

  2.无固定室内场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三)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厂的查处。由卫生、工商、质监、农业、贸粮、环保等部门负责。无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部门进行查处;已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而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应有排污许可证而无排污许可证的,由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应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质监部门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需吊销证照的,质监部门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农业部门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贸粮部门加强对牲畜非法屠宰的监管。

  (四)其他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和有关出租物业情况,负责对已出租房屋进行综合检查,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以及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鼓励市民向卫生、质监、工商、农业、贸粮、环保等部门举报,经核查属实,由查处单位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出租房业主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出租房业主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房管部门依法查处。

  食品药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责,加大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采用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并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严格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排查,分析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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