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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十七)鼓励建设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按照“统一规划、多企一地、厂房自建、生活后勤配套设施统建统管”的原则,大力推进在乡镇工业功能区内建设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其中市级重点以上的乡镇工业功能区原则上都应建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其他有条件的乡镇工业功能区也应积极规划建设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创业中心或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集聚区。加大中小企业创业中心项目的扶持力度,在项目的立项、审批过程中,重点审核其建筑容积率,对投资强度不按一般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十八)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市本级各乡镇工业功能区内立项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并在2006年底前竣工的,对二层及以下的予于6元/㎡、三层及以上的予于10元/㎡的补助;2007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二层及以下的不予补助,三层的予于10元/㎡的补助,三层以上予以15元/㎡补助。

  (十九)要通过复垦等形式,将用地指标置换到乡镇工业功能区。区域范围内的各种土地复垦指标,要优先用于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

  六、市本级的市级示范、市级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先缴纳后,给予市得部分50%的补助,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企业发展,市区财政分别按现有财政体制兑现政策。

  (二十一)入区新办企业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资金先缴纳后除上缴中央、省外,市得部分的50%补助给乡镇工业功能区。

  (二十二)对50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企业、投资2亿元以上的内、外资项目,且符合《湖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导向目录》的项目,所涉及的有关税、费等,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加以鼓励支持。

  原湖政发〔2000〕12号、湖政发〔2001〕221号有关工业园区的政策文件不再执行。本意见由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若干意见中的各种奖励政策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各县可参照执行。

  附:1.湖州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2.湖州市示范和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准入标准

  3.湖州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考核办法

  4.定性指标考核测评打分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湖州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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