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产业集聚,打造特色产业功能区。要努力打破行政区划界线,积极探索各种有利于加快产业集聚的办法措施。通过合理调节利益分配关系等方式,鼓励特色产业跨区域集聚,引导向乡镇工业功能区落户,努力把乡镇工业功能区打造成为特色产业功能区。
(十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乡镇工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的行业技术中心、质量检测中心、产品研发和加工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依据有关政策,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加大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创新工作思路,拓宽融资渠道。要在努力争取信贷支持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采取BT(建设+移交)等新型投融资方式,加速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将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份,通过组建乡镇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并由其融资的方式,解决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措问题。
(十三)建立小城镇建设与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的互动开发机制。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让的各类经营性用地收益,留给乡镇部分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乡镇工业功能区内的工业用地,要积极推行招、拍、挂等形式。工业用地出让所得收益用于功能区建设。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从2006年起,在逐年适当增加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出结构,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分配办法与乡镇工业功能区的财政贡献规模挂钩。
五、集约节约,创新土地开发建设运行机制
(十五)严格执行项目供地标准。新落户乡镇工业功能区项目的投资密度和容积率指标,严格按省“双控”指标执行。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或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标准厂房。
(十六)建立土地进退机制。供地批准后满两年未动工及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实际投资占总投资不足25%的,由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收回;闲置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及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实际投资占总投资不足25%的,由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企业确定无实力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取得成本补偿,协议收回;供地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至今尚未开工的项目,无力开工建设的,由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收回调剂安排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