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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湖招管办〔2006〕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市招管委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湖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6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主体

  凡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经市交通、水利部门审查认可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按项目标准必须进行招标,而招标人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经市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交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市交通、水利部门应及时将经审查认可,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和经认定具有交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抄告市招投标中心。

  二、进一步明确进市平台操作项目

  以下项目按规定一律进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招投标:

  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凡由市交通部门监管、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委托市交通部门组织招标的项目。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凡由市水利部门监管、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利主管部门监管、委托市水利部门组织招标的项目。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

  切实加强对交通、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在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设立交通、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室,由市交通、水利部门派驻人员分别按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管职能。市本级(含南浔、吴兴区及交通、水利系统二级单位)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能一律授权监管室,由监管室负责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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