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用地应当公开出让。
限价房用地公开出让时应当明确规定户型、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
第七条 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八条 限价房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按照地块公开出让时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销售限价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第九条 限价房应当限制销售对象。
限价房的销售对象应当根据限价房用地供应情况、本市居民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以及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循序渐进、优先满足有效需求的原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和公布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标准和销售对象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限价房购买者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购买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限价房前,应当制定包括楼盘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批准后,销售方案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向社会公布。
限价房的预售应当纳入本市房屋管理系统,并对限价房设置“销售限价”、“销售对象”等特别审查环节。
第十三条 销售限价房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登记。
1.公布楼盘信息和受理购买申请。
限价房项目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应当通过报纸和该局公众网站等媒体公布待售限价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受理购房申请。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间不少于10日。
2.购房申请人提交申请和证明资料。
购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和提供证明其符合购买条件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