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豫政〔2008〕1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根据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结合各省辖市实际,现将2008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总量控制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2008年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5-2010)》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也是省政府考核各省辖市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省辖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总量控制任务。
二、各省辖市要认真做好本市控制计划的分解工作,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辖区内各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切实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各省辖市要于2008年5月1日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情况,并抄送省环保局。
三、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各省辖市要对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别于2008年7月10日、2009年1月10日前将2008年上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
附件:
2008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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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辖市名称 │ 2008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计划 │ 2008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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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 │ 5﹒63 │ 1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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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 │ 2﹒73 │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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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 │ 4﹒19 │ 2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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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 │ 3﹒01 │ 1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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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市 │ 4﹒63 │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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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 │ 2﹒15 │ 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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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 │ 6﹒67 │ 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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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 │ 5﹒53 │ 1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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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 │ 2﹒62 │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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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 │ 1﹒38 │ 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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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 │ 2﹒43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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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峡市 │ 1﹒87 │ 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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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 │ 7﹒22 │ 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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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 │ 3﹒75 │ 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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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 │ 3﹒55 │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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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 │ 2﹒45 │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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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 │ 2﹒78 │ 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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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源市 │ 0﹒76 │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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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63﹒35 │ 14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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