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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五、完善委托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把乡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乡镇渡口码头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某些执法权委托乡镇相应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规范完善。体现基层安全监管“权责一致”,有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第一防线作用。

  受委托执法的相关人员,应接受委托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证件,严格按照县(市、区)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执法行为。

  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违法行为不调查、不处理的,接到举报不报告、不调查核实处理的,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办的,无依据乱实施行政处罚和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侵犯企业合法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对象尽义务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抓住重点领域,解决突出问题

  (一)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农村道路客运、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

  (二)乡镇市场安全。建设规划要功能分区合理,有配套安全设施,消防安全通道符合要求,消防栓等安全设施完整有效。

  (三)乡镇建筑安全。乡镇拆、建房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队伍进行,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建。拆、建房屋要有必要的防护网(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定。

  (四)乡镇用电安全。变压器有护栏和警示标志,线路规范,用电设备各项性能和指标符合铭牌标示和安全标准。严禁私拉乱接,杜绝使用老化线路,严禁使用低压裸露电线。有效防止、坚决打击破坏和盗窃变压器、输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农机和乡镇运输车辆、自驾车辆、船舶安全。所有运输车辆、自驾车辆、农用船舶和大型农业机械都要依法登记,按要求检验合格,司驾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牌无证、脱检脱审、无作业证和持假作业证等严重违章行为。无合法证照或非运输车、船不得从事客运性(经营或非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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