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实和稳定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专管人员。各乡镇安全专管员编制在乡镇现有编制内调剂使用,公务员编制紧张的乡镇可使用事业编制,数额由各县(市、区)编委核定下达。特大或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4名、较大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3名、一般乡镇原则上配备不少于2名安全专管员。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还应聘请安全协管员,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在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二、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
(一)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 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
2. 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4.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5.编制和完善乡镇政府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6.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已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管理,督促监控整改事故隐患。
7.负责对辖区内“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排查、报告和打击工作。
8.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
9.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10.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 按照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2.提出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的建议。
3. 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
4. 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