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好该项工作。市(州)、县(市、区)级领导分片包干,定点帮扶。把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创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市(州)人民政府也应给予相应支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把握进度,强化督促指导,加强检查验收。
三、工作目标
通过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协调落实编制、场所、经费、装备;理顺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乡镇安全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合力;健全乡镇安全监管工作制度,提高常态监管效率;规范乡镇安全监管委托执法,加大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强化乡镇安全监管目标管理。
从2008年起,每年全省三分之一的乡镇完成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到2010年末,全省所有乡镇基本完成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秩序,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为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
四川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一、健全监管机构,构建监管体系
(一)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协调机构。各乡镇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乡镇政府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委员会主任由行政第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乡镇长(主任)、相关副乡镇长(副主任)、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能是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全面指导和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乡镇其他安全生产专项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安全监管办事机构负责。
(二)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办事机构。各乡镇必须设置安全监管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办”)。安办要做到“八有”,即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乡镇安办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所必须的装备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