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坚持以定点检测和流动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流动查处;要因地制宜,根据普通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查处。管理主体要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2.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采取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标准追缴赔(补)偿费,同时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3.会同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对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的专项整治活动;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源头监管。
1.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对生产、销售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证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4.交通部门应加强源头检查,推行对重要源头地点的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经济调节。
1.对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可给予不超过15%的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