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注册,查处上路行驶的报废、拼装车辆,收缴并强制报废;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仍不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配合维护好流动治超检测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按程序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与改革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监察机关(纠风机构)。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九)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治超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的要求,把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手段,全面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
(一)路面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