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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宁夏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宁夏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号 2008年1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落实宁夏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宁夏农民健康教育与
健康促进行动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确保全区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根据《宁夏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一、分工原则
  按照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以简称“行动”)的三个工作机制。
  (一)建立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实行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市、县、乡(镇)、村层层签订责任书。每项工作确定一个牵头部门,承担综合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牵头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并将任务分解到具体处(科)室和个人。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参与部门职责,实行牵头部门领导下的工作联动机制,将落实“行动”任务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共同推进。
  (三)建立技术保障机制。牵头部门组成专家组,开展技术指导、效果评估等工作,建立行政决策和专家辅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部门分工
  (一)印发一本健康知识书和一张宣传画。
  1.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厅。
  2.参与单位;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3.主要任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编印一本《健康知识进农家》读本和一张农民健康教育宣传画,内容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以卫生惠民政策、农村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并保证发放到每个农户家中。
  4.工作时限:2007年12月完成农民健康教育读本和宣传画编印工作,2008年1月下发到第一二批项目县农户家中,2008年2月至2009年9月全面实施,2009年10月至12月考核评估。
  (二)设立一个健康教育咨询点。
  1.牵头部门:自治区卫生厅。
  2.参与单位:各级卫生、宣传部门,乡 (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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