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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餐馆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对于辖区内正在筹建的中小餐馆,及时告知经营者向卫生、环保、工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报告县(市)区卫生、环保、工商部门。
  五、市和县(市)区卫生、环保、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发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加强日常巡查监督,规范收费标准。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为:
  (一)卫生部门负责中小餐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的中小餐馆;
  (二)工商部门负责中小餐馆的注册登记,查处虽有卫生许可证但无营业执照的中小餐馆;
  (三)环保部门负责中小餐馆油烟、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查处产生油烟、污水和噪声的中小餐馆;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占道饮食摊点和中小餐馆的占道经营行为;
  (五)爱国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餐饮业“四害”灭杀工作;
  (六)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及时出警,依法查处中小餐馆或者占道饮食摊点经营者抗拒执法、暴力抗法行为。
  六、各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工作,及时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各乡镇、街道的联合执法队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
  七、市和县(市)区卫生、环保、工商部门在核发中小餐馆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限内予以核发。对于条件较好、经整治后能达到开办餐馆条件的,卫生、环保、工商三个部门应当主动服务,尽快办理相关证照。
  在一个乡镇、街道内有5家以上经营者申请开办中小餐馆的,上述各部门可以采取联合审批的方式办理证照,提高办证效率。
  对正在筹建的中小餐馆,卫生、环保、工商部门在接到经营者申请或者乡镇(街道)报告的,应当及时派人前往现场进行办证照指导。
  八、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中小餐馆,按照“谁发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并立即取缔。
  九、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从事无证照餐饮业经营活动仍不予制止的行为,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出租人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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