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餐馆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05〕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本市中小餐馆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中小餐馆长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中小餐馆长效管理工作原则为“以块为主、条条尽责、条块结合、联合执勤、分别执法”,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负责组织、协调,市、县两级卫生、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二、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餐馆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中小餐馆管理规章和长效管理制度,并组织考核、奖惩;加强市级行政执法队伍尤其是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执法经费和设备;组织进行全市范围内的中小餐馆专项整治行动。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中小餐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组织卫生、环保、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辖区中小餐馆进行专项整治,对占道饮食摊点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中小餐馆应当立即取缔;
(二)加强县(市)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卫生监督网,强化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力度;
(三)每年从各县(市)区公共卫生经费中划拨专款解决各乡(镇)、街道的中小餐馆卫生管理经费;中小餐馆缴纳税收中各县(市)区留成部分,应按不低于40%比例分给各乡(镇)、街道;
(四)协调处理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乡镇、街道之间的中小餐馆管理问题。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中小餐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卫生监督工作;
(二)组织卫生、环保、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勤、分别执法,对辖区内中小餐馆超范围经营行为、店外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占道饮食摊点和无证照中小餐馆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