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内设职能处(科、股)室组织清理。要从具体的权力行使主体入手,按照行政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谁行使、谁清理”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按操作程序自下而上排查和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自上而下梳理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每个工作人员要对自己行使的权力逐项进行登记,处(科、股)室要对个人的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本处(科、股)室的职权清单。在各处(科、股)室清理的基础上,形成本单位的职权清单。同时,还要对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的本单位以及各职能处(科、股)室的工作职责进行检查,确保无遗漏。市州、县市区政府行政职权的清理,以承担初审权或具体承办的政府部门为单位进行,由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汇总。乡镇政府行政职权由其自行清理。
(二)单位内部进行审核确认。单位内设法制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各处(科、股)室的清理结果进行初审,审查权力的名称是否规范、依据是否准确、类别划分是否恰当、权力行使主体是否明确等;同时,对本单位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逐条进行查阅,检查有无遗漏。各职能处(科、股)室要根据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提出的初审意见,对清理结果进行修改,征得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同意后,形成本单位职权清理结果的审核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市州、县市区政府行政职权清理结果,由政府法制办公室初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乡镇政府行政职权清理结果报县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法制、机构编制、保密等部门,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上报的行政职权清理结果进行审查把关。法制部门侧重审查各单位职权设定的合法性;机构编制部门侧重审查各单位清理的行政职权是否符合该单位职责范围;保密部门侧重审查职权项目是否涉密。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认真审查省政府各部门清理结果的同时,重点审查各市州政府报送的职权目录。审查过程中,凡无合法依据的,予以废止;凡职责不清的,依法予以确定;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备案。
(四)编制本单位职权目录。各单位依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清理结果,编制并公布本单位职权目录。职权目录须载明以下内容:
1、职权名称。所行使职权的名称,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表述,做到准确、规范。
2、职权来源依据。职权来源依据必须使用文件全称,并列出具体条款和内容,按照法律效力的高低进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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