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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市州总体应急预案和制定修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市州总体应急预案和制定修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7〕151号 2007年10月3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目前,《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并印发执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尽快建立健全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现就做好市州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市州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力争在2007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备的省、市州级应急预案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预警和保障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我省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制定编制指南,明确组织要求、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和修订等管理工作,使基层应急预案更加科学有效。力争在2008年上半年内,所有县市区完成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到2008年底,所有街道社区、乡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基本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编制县市区和基层应急预案要注重针对性,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并根据具体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二、基本内容
  各市州政府修订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制定、修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时,格式、内容和标准主要依据和参考《省总体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要同时对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和衔接,报省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修订后的市州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修订市州总体应急预案和制定、修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说明编制目的和依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应当说明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等职责;应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运行机制,对可能发生并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作出应急保障方面的规定或说明;应当明确预案的演练、宣传、培训及责任、奖惩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在附则中说明预案的管理和生效等内容;应当根据需要在附录中列出应急预案框架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等内容。每个自然段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方便检索和引用。
  未承担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任务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参照《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部门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和修订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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