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要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本责任区域及周边地区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企业专职消防队等各类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灾害事故特点和现有装备,制定训练计划,科学施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得少于60天。其他形式消防队伍要定期组织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和演练,每月组织一次消防业务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实战演练,不断增强队伍灭火实战能力。
(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建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定期研究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严格管理、严格训练”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建立考评考核标准,落实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灭火、管理教育、学习训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加强自身管理和教育,增强队员法纪意识,提高整体业务素质,树立队伍良好形象。
(三)建立正规执勤秩序。公安消防队和各类专职消防队要按照《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和《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建立健全战备值班制度,规范战备执勤秩序,并对执勤车辆、人员进行合理编程,定岗定位,提高队伍战斗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训练工作的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并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业务水平。
(四)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街道、乡(镇)政府的专(兼)职消防队,每季度要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本辖区火灾隐患的整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政府、企事业单位专(兼)职消防队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五)加强消防知识宣传。各类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进清真寺”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教育。公安消防队要定期组织开放消防站,适时组织社区群众、企业员工开展灭火逃生演习;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黑板报等平台,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