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部门要严格豆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有关生产规范和标准,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严禁把不合格或过期变质豆制品进行回收再加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业户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为保护豆制品的传统生产工艺,对不上市销售的现场制售豆制品加工作坊,可列为小作坊监管,不符合条件的也一律予以关停。
(二)严格豆制品流通市场准入。从事豆制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经营。严格执行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制度,不得从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单位采购豆制品进行销售。豆制品生产企业、批发商销售豆制品时必须出具盖有本单位红色印章的随货同行票据。从12月15起,在市区内分阶段推行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以大型商场、超市为试点,先期推行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禁止销售散装豆制品。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市区全面推行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除现场制售的加工店外,所有豆制品批发、零售业户禁止销售裸装豆制品。为保证豆制品的卫生质量,提高豆制品储存、运输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批发单位豆制品在销售前应在 10°C以下贮存。运输时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或密闭清洁容器;有特殊贮存温度要求的产品,运输必须采用密闭专用冷藏车辆。从2009年7月1日起,零售市场内豆制品实行冷链销售。
工商、商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的推行工作。加强对豆制品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引导市区各豆制品经营业主配合做好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工作。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定型包装豆制品上市要求和豆制品生产企业QS标识获取进度,严格检查豆制品市场,依法查处经销无QS标识豆制品的行为,促进质量安全有保障的豆制品占领市场。对不合格豆制品,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性质严重的,要会同质监、卫生等部门追根溯源,实施产品召回,并严肃查处责任人。
(三)严格规范餐饮食堂采购行为。由卫生部门结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宾馆、饭店、学校、企业、机关等集体伙食单位采购符合资质条件和质量要求的豆制品,并主动索要票证,建立购货登记台帐,注明豆制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购买日期等,不得购进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豆制品。在全面实施豆制品生产许可和定型包装后,不得购进无QS标识的裸装豆制品。要积极建立豆制品定点采购制度,与生产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确保豆制品质量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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