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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特制订《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7〕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2号)等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信息内容和采用方式

  (一)信息内容。

  1.较大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

  2.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主要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动态信息、应急预案演练信息、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信息、日常工作重要情况信息等。

  3.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约稿。

  (二)采用方式。

  1.较大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编辑《甘肃值班信息》,分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其中,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编辑《甘肃值班信息》,报送国务院应急办(国务院总值班室),同时分送省委常委、副省长、省长助理和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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