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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二十七)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办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需持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的《松原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2.申请实物配租的需持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的《松原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等资料。
  (二十八)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规定标准向街道办发放租赁补贴,也可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二十九)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分配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三十)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和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和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把复核结果上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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