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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建设以及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落实情况。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稳定市场和居民心里预期。要定期向社会发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使这项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三)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和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加快解决城市无籍房问题,不断活跃房地产市场。
  六、廉租住房审批程序
  (二十四)廉租住房申请。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城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2.家庭居住情况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街道或乡政府证明等。
  3.成员的身份证。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十五)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十六)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区政府主管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复审。复审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复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证明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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