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要着力解决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出售。同时,要积极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对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承租住房较多的区域,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方便进城务工人员承租住房。
(十三)继续做好城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作,积极推进危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继续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积极开展危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在危旧住宅区整治工作中,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力戒大拆大建。
五、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十四)努力做好“城中村”农民家庭的住房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中被拆迁农民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对在城区回迁安置却有困难的家庭,要在城市控制区以外确定规划用地,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一组织实施建设,为被拆迁农民提供选购的房源,使“城中村”农民家庭的住房得到保障,居住环境得到改善。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市政府成立“松原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处更名为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处,负责房地产管理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资金筹集补贴分配和监管、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协调等工作。要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盈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准备和销售代理等工作。2007年底前,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解决编制,配齐人员,落实经费,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会同发改委、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全市解决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