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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按照我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如下: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城市家庭。
  2.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是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的标准核定的,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或没有住房的城市家庭。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指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套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3.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发放住房补贴180元。租赁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租金的变化情况,由市政府不定期发布。
  (五)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现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六)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市政府将通过新建、收购旧住房、腾空、改建公有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建廉租住房要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原则上,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占城市家庭总户数的比例,应与廉租住房的配建量占当地住房项目建设总量的比例相适应。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的事项。
  (七)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制度资金来源渠道。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率。三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率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的市县予以补助。四是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五是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六是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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