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解决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紧紧围绕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着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2007年底前,要对城市建成区已掌握的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要覆盖到所有县城。“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全市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属地化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2.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
3.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棚户区改造阶段性工作与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购房与租房相结合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