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物局),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抽调骨干力量组建文物普查工作组,制定具体方案,做好本辖区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此次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全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截留挪用普查经费。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文物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意义、目的和主要内容,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普查活动。重视发挥基层业余文物保护组织、业余文物保护员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文物普查的热情。以本次普查为契机,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一次文物保护教育和文物知识普及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培训。在组织参加自治区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对基层普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丰富普查知识技能。西夏陵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等市属文博单位要充分发挥业务骨干的作用,加强对各县(市)区普查人员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同时,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普查的时效性、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文物保护工作的现代化水平等。
(三)严明纪律。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普查人员、文物标本和数据资料的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从制度上确保文物普查的顺利进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严格妥善保管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严格控制工作人员随意发布普查成果或新闻线索,确保文物安全。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定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普查最新消息,重要普查消息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