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7〕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遵循“有文必查、应保尽保”的原则,突出“文物资源”和“整体保护”的目标理念。普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摸清文物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管理使用情况等。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为重点,同时对已知文物点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普查工作采取一般调查、专题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运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区分地域类型与时代特色,认真做好近现代优秀建筑、工商业建筑、传统民居、文化景观、乡土建筑、老字号等新型文物的专题调查,加强内河湖泊、山区等容易遗漏和普查难度较大区域的工作力度。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总体按照宜宽不宜紧的原则。
二、普查时间安排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普查时间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准备阶段(2007年4月-9月)。收集整理已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资料,开展培训,学习掌握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普查专用设备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调查,所获取的信息数据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科学、规范。市文物局要抽调骨干力量充实到力量薄弱的县(市)区,指导帮助其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普查信息精确度和工作效率。
(三)资料汇总整理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整理、汇总普查资料,建立文物普查档案,编制普查报告,组织普查成果验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名镇名村,开展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等,并将普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