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关注残疾人的健康和生产生活,加强救助工作。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办好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多渠道集资办学。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兴办各级各类学校。
自治县财政预算中的民族教育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统一规划,合理设置蒙古族小学、中学和其他民族学校。自治县民族学校的教职员工编制、经费、助学金、奖学金等享受国家规定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蒙古语文教学工作,在蒙古族小学和中学,要不断提高蒙古语文教学质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设置蒙古族幼儿园(班),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儿童学前教育。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享受放宽录取标准或定额照顾。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自治县县情、蒙古族历史风俗及文化艺术的教育。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科教兴县方略,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实施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转化和加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积极开展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制定鼓励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申请等扶持政策,提高自治县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工作的科技人员实行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和教学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奖励。
自治县积极引进人才,凡省内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帮助自治县开发建设,待遇从优。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各项文化事业,积极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大力挖掘整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郭尔罗斯文化。鼓励文艺工作者收集、整理蒙古族文化遗产,继承发展蒙古族传统优秀文学艺术,繁荣蒙古族文艺创作。巩固、发展“中国马头琴之乡”建设成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