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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7修正)

  坚持保护性开发原则,禁止污染性企业入驻或者向旅游景区排放污染物,严格保护旅游景区生态环境、卫生环境。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市场自由流动。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和自治县的需要,享受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照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重点扶持措施,加快少数民族聚居乡村低压电网改造、晴雨通车、通有线电视、通自来水、氟病区人畜饮水和土房危房改造、生态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在资金、物资、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增强其发展动力和活力。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非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变更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统一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土地、森林、水域、草原、湿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地方开采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企业注册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并对自治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的产品,凡自治县需要的,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产品分成。
  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应当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的安排,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应优先投放到自治县。所开发的初级产品,应优先满足自治县深加工的需要。
  在自治县开采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要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发展相应的服务产业以及促进就业等方面,对当地给予支持。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金融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吉林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财政计划由省单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县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地调整财政收支预算,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财政结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照顾。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财政因国家经济政策变动,企事业隶属关系变更及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使预算收入和支出受到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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