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地产集团)融资问题的批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地产集团)融资问题的批复
(石政函〔2008〕12号)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储备中心(地产集团)储备土地融资相关问题的请示》(石国土资〔2008〕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地产集团)作为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融资借款人;同意2008年贷款96亿元的融资计划和2008年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出让计划及土地储备资金支出预算;同意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地产集团)对已收储入库的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临时利用收入要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款中提取5%作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并可作为土地储备中心(地产集团)融资的风险保证金。你局土地储备中心(地产集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充分发挥城建投融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土地收储任务,为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