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辽源市政府令
(第64号)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3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兆华

二○○七年九月六日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变更、转移或封存。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东丰、东辽业务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长期个人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的补充资金或在职工购建住房时申请抵押贷款。职工离退休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第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