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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年度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100分,分为4项: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分。未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得0分;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分。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按时建成的,得0分;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分(实施停产治理、关闭的视为完成)。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的,按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任务总数的百分比扣分,但扣除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5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省定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分。规定任务中有1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年度省、市污染整治方案和目标责任书中企业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得0分(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分;日常督察中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计1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分;
  (四)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的计1分;
  (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的计2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进行分值扣减,扣减总分值不得超过10分:
  1.辖区内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过后出现污染反弹的扣3分;
  2.所辖行政区域新建项目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时”执行率低等),扣3分;
  3.所辖行政区域有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扣3分;
  4.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或者在减排信息资料调度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5.所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点环保工作的扣2分。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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