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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内容

  1.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收入范围包括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地方工商各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耕地占用税、契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等支出,教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公共设施维护等乡镇社会事业、经济发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进一步确定乡镇财政的收入基数。以上一年度或前几年的收入平均数为基础,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收入基数。

  3.进一步确定乡镇财政的支出基数。以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数或实际支出数为基数,剔除各类不合理的支出,再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事业支出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并考虑政策性增支、精简人员减支和压缩开支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当尽量确保乡镇基本支出的需求,不留缺口。

  4.确定乡镇超收分成或定额补助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对收入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合理确定乡镇超收分成比例;对经济欠发达乡镇,视县区财力状况,由县区采取定额补助或者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5.优化乡镇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财政支出要向农村公益事业倾斜,要增加农村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向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进乡镇财政建设

  1.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职能定位,根据乡镇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优化整合。要压缩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乡镇财政的负担,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各县区应根据乡镇规模大小、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机构,设置财政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的财政工作人员,重点要选配好乡镇财政工作办公室专职负责人和财政总会计,同时要加强培训,切实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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