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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日

湖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湖委发[2006]22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配套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11号)中《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要以农村综合改革为契机,推进乡镇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逐步理顺县区和乡镇政府间的职责,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支出范围和责任。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要求,划分收支范围,确定所辖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凡属县区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有足额的经费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尽量少要求或不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以减轻乡镇支出压力;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缺口。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简明规范和有利于乡镇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对所属乡镇划分类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经济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或具有集聚和辐射作用的中心镇要赋予相应的责权利;对经济发展中等的乡镇要根据县区、乡镇财力实际情况,充分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以确保增收节支保平衡;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县区财政要足额给予转移支付,保障其必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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