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操作程序。
1.债务责任主体依据《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下一年度的债务收支计划,经部门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于当年九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2.财政部门对已审核的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并于十二月底前将债务收支计划汇总情况及建议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经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并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同意后,报经人大批准或备案;
3.财政部门将批准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分解下达到相关债务责任主体,并作为部门、单位举债、偿还的依据,未列入政府当年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不得举债;
4.部门及所属单位向金融机构举债或融资,其相关手续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5.部门及所属单位取得所借款项后及时将所借资金转到财政部门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专户(除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外);
6.部门及所属单位申请用款,需提供拨款申请书,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项目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债务项目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
7.部门及所属单位偿还政府性债务后,应及时将偿债手续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监督与考核
(一)监督考核的组织
由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区级政府和有政府性债务的市级部门;区及市级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考核。
(二)监督考核的内容
1.对区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依据《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中的三个债务监测指标来考核区级政府的政府性债务规模总量的控制情况、管理工作情况、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债务项目的绩效情况等。
2.对市级部门的考核内容。负债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债务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的绩效情况等。
(三)监督考核的方法
采用定期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定期考核。财政、投资审批、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运行效益、功能作用和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对债务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控制。
每年2月份,各区、市级部门应按照考核的内容对上一年度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对各区、部门的债务执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