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低收入困难职工帮扶措施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实施以来,对保障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根据新时期困难职工群体的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城镇低收入困难职工帮扶措施。现将调整后的有关帮扶措施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和条件
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已加入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困难职工(已享受低保的职工家庭除外):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到低保标准120%,日常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可发放《优惠证》A证;其家庭人均月收入扣除低保标准120%的生活费后,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有特殊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可发放《优惠证》B证;其家庭人均月收入扣除低保标准120%的生活费后,支付子女在市区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各类大专院校求学的学杂费用有特殊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可发放《优惠证》C证。同时符合A、B、C证申报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可同时发放《优惠证》A、B、C证。
二、帮扶措施
(一)对持《优惠证》A证的帮扶措施:
1.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年为每户持证职工家庭提供燃气补贴200元。
2.湖州电力局每年为每户持证职工家庭贴补电费200元。
3.市自来水公司每年为供水管网内的每户持证职工家庭贴补60吨水费。
4.湖州广电总台对每户持证职工家庭免收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数字电视相关费用除外)。
5.公房管理部门减免租住直管公房的持证职工家庭30%的租金。符合《湖州城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持证职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有关政策。
6.持证职工的转业培训费和其子女就业前在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的费用,可参照失业人员规定予以报销。
7.持证职工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简化程序,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8.享受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有关持证职工的其他生活困难帮扶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