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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业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业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
(湖卫〔2006〕190号)


各县(区)卫生局(社会发展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116号)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门诊部执业行为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是否使用非卫技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是否存在出租、承包或变相出租、承包门诊部的行为;
  4、是否存在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5、是否存在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6、是否存在医疗废物管理和消毒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设置的门诊部(含结防所、职防所等)进行全面自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监督检查
  由市局组织对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的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移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三、时间安排
  9月中下旬为自查阶段,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9月底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10月份,市卫生局将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3、市卫生局将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将各地自查和市里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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