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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2006修订)

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湖卫〔2006〕185号 二○○六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属于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需要卫生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四)卫生行政机关主管领导认为案情复杂或其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 须经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卫生行政机关法制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卫生行政机关领导、法制处、卫生监督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

  第六条 在局长办公会议召开前三天内,卫生监督处或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法制处,由法制处负责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三天内将案卷退回卫生监督处或卫生监督机构,由原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履行其他行政处罚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对案件的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及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集体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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