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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二)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减排宣传工作,宣传党和国家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减排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先进单位、个人的事迹。

  (三)市发改委:负责将减排计划纳入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经贸委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规划指导。

  (四)市经贸委: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小火电、小水泥等关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实施循环经济计划,加强对工业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规划,督促各地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垃圾处理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督促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六)市农业局: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畜禽养殖发展和整治规划制定,以及各年度整治计划实施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开展禁建区畜禽养殖场整治和禁建区外养殖业污染防治。

  (七)市财政局:加强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的投入,加强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监管。

  (八)市监察局:会同环保部门完善环保问责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进行责任监察。

  (九)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减排工作,将减排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市统计局:协助建立减排指标的统计、核算,参与审定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减排数据。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对减排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区)、管委会,暂停除市重点项目外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十二)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吊销已关停落后产能水泥线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市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出台的电厂排污费收费政策和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制定出台促进我市减排工作的价格政策。

  (十四)人行莆田支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指导市内金融机构加强对减排项目的支持。

  (十五)莆田电业局:贯彻执行有关减排方面调度交易政策,督促所属企业认真落实当地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

  (十六)湄洲日报社、市广播电视中心:负责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减排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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