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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莆政综〔2007〕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闲置土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企业占而不用、多占少用、土地闲置等现象仍然存在,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本着“统一政策、依法清理、限期开发、促进发展”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张国胜市长任组长,李力利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作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清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的政策依据

  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1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莆田市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莆政〔2002〕综18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莆政综〔2007〕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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