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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
(莆政综〔2007〕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部署和“经济翻番、港城崛起”的奋斗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高效、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储备实施暂行规定》(莆政〔2001〕综85号)及《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莆政综〔2002〕104号)有关规定及其它地市关于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做法,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专项规划,按照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的要求,城区内的污染企业和其他不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企业应搬迁进入相关工业园区。今后,城区除工业园区外一律不再新建工业项目。

  二、搬迁企业退出的土地,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收储。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属经营性用地的一律按计划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三、搬迁企业的土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搬迁时企业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搬迁企业地上建筑物按搬迁时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搬迁补助费:参照《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莆政综〔2002〕104号)实行包干。

  企业搬迁方案及补偿资金经确认并签订搬迁协议后,补偿资金根据搬迁进度分期支付。享受补偿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时退出现有土地,上交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鉴于企业搬迁时发生费用和损失,在对搬迁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给予补偿的基础上,以企业原有地块按所在地段住宅用途的基准地价以1.8容积率予以评估,评估价扣除上述三项补偿资金的差额全额为基数,在企业按进度搬迁后给予企业6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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