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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威政发[1998]33号 1998年7月3日)

  第一条 为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加快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组织建设的面积较小、经济适用、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市区(包括老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孙家疃镇、刘公岛办事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建设。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和方案,并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环翠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六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
  (一)房改售房归集资金、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购房预付款;
  (三)银行贷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解决。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涉及的下列税费可予免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商业网点建设费;
  (三)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
  (四)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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