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属工商、公安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联席办。
(三)市联席办对有关非法证券活动的举报或者信息进行研究,提出查处和善后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必要时可召开市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
二、非法证券活动的现场调查
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现场调查,由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莆田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逸或者销毁证据,可商请市公安机关协助配合调查。对需要协助查证和发现行为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资金的,可以商请莆田银监分局协助配合调查。对协助调查请求的事项,莆田银监分局依法及时予以协助。
调查中,如发现涉及跨地区的非法证券活动,联合调查组应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由市联席办向其他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如需要市政府或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协调的,市联席办应及时提请市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或省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三、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和处理
联合调查组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认定,需提请市联席会议作出性质认定的,应向市联席办提出性质认定申请,连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送联席办。市联席办提请召开市联席会议或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性质认定后,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的结果应及时报送市联席办,由市联席办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
四、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善后处置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做好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赔偿请求或者因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的接待、解释、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市联席会议应加强对各地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善后工作的指导,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市整规办要密切配合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