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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车辆外挂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级金融机构应对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因发展运力,吸引外挂车回迁落籍需要融资的提供贷款支持;货运公司应按商业银行要求办理具体手续。
  (三)凡按规定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税收优惠。
  (四)对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公路稽征部门给予两年(2007年、2008年)车辆包缴公路养路费优惠扶持,具体优惠比率由市公路稽征处确定。
  (五)凡涉及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副食品调节基金、农村教育附加费等涉车收费项目应进行清理,予以取消。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全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力争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筹备阶段。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外挂车辆的排查摸底和提醒劝返等工作。同时按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的要求,调整和规范税费征收有关政策。
  (二)集中整治阶段。从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车辆外挂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集中时间和人员,对我市的外挂车辆从税费缴纳、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多个环节,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同时,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继续或变相实行税费“优惠征收”、提供特别“上门服务”的单位要及时查处,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总结阶段。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行动认真进行总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治理工作情况要及时反馈专项治理办公室。办公室就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等情况,组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互查互检及验收工作,同时将我市整治情况反馈省交通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开展外挂车辆整治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治理车辆外挂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治理工作方案,抓好本辖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出现“三乱”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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